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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已经注销但曾有业务往来的货款如何处理?

浏览次数:4814 | 发布时间:2015-01-01 15:03:08

对公司已经注销但曾有业务往来的货款如何处理?

对公司已经注销但曾有业务往来的货款如何处理?

问:上海注册公司代理机构接到客户咨询,该公司与一家公司原有业务往来,有一批货物的货款到目前还没有支付,对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也已申报抵扣。但是,  目前该公司已经注销,致该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货款。请问,这种情形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作转出处理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龟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唇利或者个,卜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甘政、税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卜四条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如果仅仅是无法支付货款,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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