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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企业名称的转让
名称转让是指市场主体将名称专用权全部让渡给其他市场主体的行。名称是名称权的客体,名称转让,名称权也随之转让。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报原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一)转让的限制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禁止名称的单独转让;名称必须由其所有权人转上。名称随市场主体的全部财产一并转让时,应由全体投资人行使转让权,名称随部分财产转让时,由企业行使转让权。
根据我国名称登记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实践中,市场主体名称的转让一般会受到以下限制:
1.名称只能在所冠行政区划范围内转让;
2.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名称未经审批,不得随企业部分财产转让;
3.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转让。
(二)转让的手续
名称转让是要式行为,应办理以下手续:
1.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合同或协议;
2.转让应报原登记机关核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名称随企业整体一并转让,登记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依申请予以办理变更、设立或注销登记。
如果名称随部分财产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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