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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司名称专用权的方式一:自主使用

浏览次数:4303 | 发布时间:2014-08-23 12:13:48

公司名称专用权的具体实现可以有三种方式,其一是自主使用。即公司有权以登记的公司名称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有权在印章、牌匾、银行账户、合同、广告宣传、商品包装上使用该名称。公司也有权以公司的名称起诉或应诉。公司还可以将其名称翻译成外文使用。当然,根据我国《企业名称记管理规定》,公司行使其名称使用权亦应受到一定限制,遵循一定规则。主要是:(l)所使用的公司名称必须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保持一致,特别是规范性法律行为中应当如此。如签订合同、开立银行账户、起诉和应诉、产品宣传和产品上的生产着注;(2)若公司使用公司名称的简称对外从事法律行为的,则须预先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章程未载明者,不得在正式场合使用公司名称的简称。若将公司名称牌匾化,至少应当保留其中的字号部分,且须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日名称的,公司必须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产品上必须明确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再如,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后,应当在住所处显示公司的名称。从私法的理念上说,公司对其名称享有权利,公司有权由决定是否使用,不应存在强制使用问题。但是,由于公司的称关涉交易的秩序和安全,因而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司名称设定一定的强制使用要求是必要的。不过,要注意的是,法律对公司名称设定强制使用应当以必要为前提,应当持审慎态度,不能随意借口公共利益而侵害公司对其名称的自由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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