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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登记的排他效力
排他效力.即公司有权排斥任何第三人使用与经过登记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名称。登记机关对于与已登记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的称,不得予以登记。未经登记而冒用或混同登记公司的名称的,构成对公司名称专用权的侵害,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这里的排他性,从地域范围看,笔者主张,除被依法准许使用全国性名称因而以全国范围为限以外,统一以省级区域范围作为公司名称专用权的排他性限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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