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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司登记证照法律意义的理论认识

浏览次数:4839 | 发布时间:2014-08-12 13:26:10

从我国现行有关公司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第25条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第39条之规定),我国的公司登记证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同时赋予多重法律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公司获得法人资格的要件;它既具有公司法人资格证明效力,同时还具有公司营业能力及其范围的证明效力。我国现行公司登记法律对公司登记证照法律意义的规定存在的弊端是明显的,它与公司登记制度的基本法理相左,人为地将公司登记效力的生效时间滞后,造成实践中的一些漏洞;它不仅大量造成公司在未进行销登记前被同时消灭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的严重弊病,同时还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诉讼主体的混乱。

从理论上说,公司登记证照不应具有公司成立要件和公司法人资格取得要件的法律意义,其法律意义仅仅在于对公司法人资格及营业资格的证明效力。颁发证照,是登记机关在完成登记注册后,为了证明公司已获得法人资格或鸯业能力及其范围而颁发给登记申请人的具有法律文书意义的凭证。质言之,公司登记证照——扩我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在完成登记注册之后颁发给公司的登记证照,是一种登记申请人可以随身携带的资格和能力的凭据,其功能应当是方便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或在其他必要情况下,证明自己已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营业能力。就如同一名学生经登记注册,已取得学校在籍学生的资格,而后为了方便管理和学生相应权利的行使,向学生颁发学生证一样。学生证是学生的证明,具有证明力,但并非取得在籍学生资格的要件。这种凭据只是对登记注册的证明力的加强和补充,并非是对登记注册的证明力的否定。换言之,即使没有登记证照,登记簿的记载仍然具有证明力。只是为了让当事人在实践中出证方便,才颁发证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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