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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的规定

浏览次数:4230 | 发布时间:2014-08-09 14:06:0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天以内,持下列资料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者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首席代表(负责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以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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