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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到一起成为一个公司,存续或新组建的司承继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债权债务。而股东仅对参加合并的某一家公司拥有股权,这样公司合并就可能在人格方面和利益方面对股东产生影响。第一,在人格方面,股东参与公司的投资是因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合得来”,有基于对其他股东人格信任的成分。现在公司决定与其他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公司必然有其他股东,股东人格信任的成分将被破坏。第二,在经济利益方面,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资产状况、品牌和市场及在行业中的地可能有好有差,合并肯定对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产生影响,并且可能是非常的影响。
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割成两个以上公司,不仅公司的股东可能“分手”,而公司的资产、负债和业务也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割。分立后的各公司的经营景,获利能力肯定有所不同,因此,公司分立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绝不亚于公司合并。正因如此,《公司法》给予了反对公司合并和分立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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