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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企业在哪里申报缴纳增值税

浏览次数:4527 | 发布时间:2014-07-26 09:31:55

跨地区经常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者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是按照规定采取计算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以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申批同意;
  二,在本县(市)范围以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本县(市)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审批同意。
  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的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企业,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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