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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

浏览次数:4356 | 发布时间:2014-01-11 09:38:03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天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和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天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以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然没有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魄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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