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注销登记看公司登记之申请人
浏览次数:4565 | 发布时间:2014-01-07 13:36:09就注销登记看,注销登记是已成立的公司,因出现法定的终止情形(破产、解散等)而为的登记,注销登记后,公甸的主体资格消灭。在公司未为注销登记前,公司还是存在的。《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91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公司的解散,仅自在商业和公司注册簿公告解散之日起,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因此,注销登记申请的权利义务主体仍应当是公司。不过,此时的公司处于特殊的阶段和特殊的状态中——注销之前的清算状态中,可称为清算中的公司(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法律规定,公司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公司已停止正常的经营活动,进入由清算组掌管而主要进行清算的活动状态中。在清算中,公司机关,特别是公司代表人转为清算组织的成员进行活动。所以,公司为注销登记申请,不能再由公司的代表人,而应由公司的清算组织执行。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97规定: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从理论上说,清算组织可以指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具体实施注销登记申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