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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浏览次数:5152 | 发布时间:2014-01-06 16:16:56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包括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天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以内申报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出租人上交承包费、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承租期。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际经营、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以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天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中国境外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日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其他纳税人,除了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都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以内,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和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候,应当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生产、经营期限,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者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者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明点的,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核实以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1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税款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冉友缩于u缴税款登记证件
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兵副本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法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税款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以内,向限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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