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所的认定标准
浏览次数:4980 | 发布时间:2013-12-07 19:39:01公司住所的认定标准,是各国公司法都普遍重视的问题。但是,综观各国有关公司住所认定标准的立法,差异性较大。有以总公司所在地为公司住所者,如日本、我国台湾;有的规定以司实际进行管理的地方为公司住所,如英国;也有规定公司所由公司章程确定,通常应是公司的经营场所、业务领导部门或行政部门所在地,如德国;还有的规定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地为公司的住所,美国则规定以公司注册地作为公住所,并且公司的注册地可以与公司的实际主要营业中心或管理中心不一致,三册地指定一名代理人。对于分司的住所,一般国家均以总公司的住所为分公司的住所,但也有少量国家允许将分公司所在地作为分公司的住所,如泰国。概括起来,关于公司住所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种立法例:机构标准、业务标准和注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