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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所之登记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定资本最低限额;……(五)有公司住所。”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69名称秈1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则求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供“公司住所证明”。由上述立法规定可见,公司住所不仅是我国公司设立的基条件之一,也是公司章程必须注明的事项之一,同时还是法定公司登记的重要事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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