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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关于注册资本的界定

浏览次数:4047 | 发布时间:2013-12-04 10:02:30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8条规定: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定的,从其规定。”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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