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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中止是怎样规定的?(二)

浏览次数:3934 | 发布时间:2013-12-01 16:49:55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达成和解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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