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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怎样规定的?(三)

浏览次数:4352 | 发布时间:2013-12-01 16:50:17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由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中止行政复议,满60天上述原因没有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天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白,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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