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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下列方面审查证据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的时候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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