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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是怎样规定的?(一)

浏览次数:3940 | 发布时间:2013-11-29 15:59:40

行政复议的证据包括下列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下列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下列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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