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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浏览次数:4305 | 发布时间:2013-11-29 15:57:53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以内提出。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六、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已经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已经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已经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还没有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还没有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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