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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天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于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天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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