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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
一、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视为计积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者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者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述正当理由指下列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亏损;
2.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和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者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对于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和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者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
(三)参照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
(四)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认定属实以后,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三、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和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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