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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检查的规定(二)

浏览次数:3949 | 发布时间:2013-11-25 21:32:38

税务稽查过程中实施检查的时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上述系统或者拒不提供上述复制件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直接检查上述系统,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检查,  但是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上述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上述系统正常运行。
实施检查的时候,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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