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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检查的规定(一)

浏览次数:4083 | 发布时间:2013-11-25 21:32:06

税务稽查过程中,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以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同时,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是预先通知有碍检查者除外。
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天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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