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册之公司名称与商业名称之关系
浏览次数:4411 | 发布时间:2013-11-25 19:52:33按照商法原理,公司作为营利性的企业组织形态,是商主体之一种,也是商法上的“商人”,而且,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公司事实上已当之无愧地成为最最重要的“商人”。在大陆法的传统商法典中,因此,公司的名称当然属于商业名称,公司名称与商业名称之关系是种属关系,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皂商业名称的解说,对公司名称具有一般适用的意义。不过,亦应当说明的是,虽然公司名称属于商业名称,人、商合伙)的商业名称相比,有其相对独立的意义。如前所述,商个人的名称与其商业名称是不同称与各合伙人的名称也是相区分的。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有机体,其名称与其商业名称是一致的。公司的名称即公司的商业名称。在部分国家,法律赋予公司称以不同表述,如在意大利,用“ditta”表述商业名称,但对公司企业的商业名称则使用专门术“rgione socide”,而不是“ditta”。在法国,商业名称“nomcommercial”仅指商人从事商业活动所使用的“祖先名字”,公司的商业名称则用“raison sociale”表示。
对于商业名称、公司名称以及商号,除瑞典、荷兰等少部分国家制定有专门的商业名称法以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未见集中系统规定,而是根据其不同作用,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中规定,而商业名称的基本规,则由有关的普通法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作出了规定,日本《商法典》在第一编中专设第四章“商号”,对商业名称作出基本规定。在西班牙,商业名称是纳入其工业产权法中进行规定。在英国,商业名与商标置于一起作出规定。在加拿大,商业名称是放在其1932年的不公平竞争法中规定的。我国目前规范商业名称、公司名称及商号的法律渊源主要有《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公司注册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