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上海公司注册的商业名称与商号关系
浏览次数:4541 | 发布时间:2013-11-25 19:51:45关于商业名称与商号之关系,目前主要有四种说法:其一,商业名称又称商号,两者为同义语。其二,商号是商业名称的简称。例如,将武汉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武商或武商股份,其中,武商或武商股份就是武汉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号。其三,商业名称不同于商号,“将商业名称等同于商号,是一种以偏概全”,两者是种属关系,商业名称是种,商号是属,商号只是商业名称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核心部分。其四,商号不同于商业名称,商号仅指个人和合伙的称谓,而商业名称则指商法人的称谓,也称为企业名称或公司名称。笔者较为赞成第一种说法。首先,从词源上看,号者,名也。《周礼·春官大祝》载日:辨六号”,注曰“号,谓尊其名,更为美称焉”。可见,商号者,即商业主体之名称。其次,从商业名称的历史发展看,它是在国外出现公司名称、企业名称后,为了与公司名称、企业名称相应而采用的一种称谓,而在公司制度发达以前,传统上对于商主体(商个人、商合伙等)则惯称为商号。由此可见,商号与商业名称只是在不同时期的一种惯称,其所指向的是同一对—商事主体的名称。从西方部分主要国家的立法看,德国法上使用的“商号”概念相对较为准确,概念结构较为严谨,而在德国,商业名称与商号是同一语,商号既可以用于商法,也可以用于商自然人。最后,上述第二和第三种说法的理由难说充分。商业名称的简称就是简称,并不是商号。国内外自古以来亦未见将商主体名称的简称作为商号的做法。第三种说法将商号作为商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是混淆了商号与字号的关系。商号中须包含商主体的商业性内容(如商业行业、商业性质等),而字号只是由文字符号组成的组字符,表达商主体的某种愿望、理解或爱好,具有一定的含义,但不包含商业性内容。如可口可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其“可口可乐”就是字号。再如同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同仁堂为字号。字号是商业名称的重要构成部分。字号不同于商号,也不同于商业名称,虽然字号与商号、商业名称具有密切的联系,对于有些商主体,其字号可能比其商业名称更家喻户晓。如“全聚德”,就是中国家喻户晓的字号。至于第四说,亦缺乏根据和科学性。我国台湾地区曾有过这种作法,但已经抛弃,改而统一以商业名称对商主体进行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