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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上海公司注册的商业名称

浏览次数:5091 | 发布时间:2013-11-25 19:55:08

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从事营利行为的个人、组织体)的称谓,是商主体之作为营利性法律主体与其他主体相区别的最直观、最重要的标识。如王记剪刀店、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贸易商行等。在这一点上,商业名称不同于商标。商标是生产者、销售者用以表明自己商品与他人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相区别的独特标志。虽然商业名称和商标都需要借助一定的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来表示,但商业称是一种商业主体的标志,不能脱离商业主体的组织体而存,而商标则是一种产品标志,,不能脱离特定的产品而存在;商业名称通常是在商业主体登记时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商事登记机关一并进行登记,而商标则通常情况下是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向商标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当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主体也可以将自己的商业名称注册为自己产品的商标,如广东力宝公司与其生产的饮料的“健力宝”商标即是。但此时只是商业名称与商标的重合,两者并非等同。其次,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从事的商业(营利)事业的标志和代表。商主体是一类特殊的主体,与一般自然人或行政事业性组织不同。商主体之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就在于其从事营利事业。营利性是商主体的显著特征。商主体使用其商业名称来表示其商业事业的独立性、统一性和延续性。换言之,一个商业名称,依托一个商事主体组织,代表着一个商事主体组织的商业事业。商主体是以商业名称的名义秽外从事商业事业,而且也只能以商业名称的名义对外从事商业业。商业名称与商主体的组成人员(如公司的股东)的名称是不同的,更有别于自然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代表了他各方面的生活,包括商业性生活和非商业性生活。其在从事商业性活动时,必须另立一个商业名称并以该商业名称从事商业活动。个商业名称下,其负责人或生产经营条件或营利活动的内容(如产品)可能发生变化,但不一定导致该商业名称下的商主体的改变。不过,公司与此不同,公司在营业时所使用的商业名称,也就是公司自己的名称,不需要在公司名称之外另立一个商业名称代表其商业事业。因此,公司的商业名称与公司的名称是重合的。亦即,公司的名称即公司的商业名称。因为公司本身就是一个商业组织,也只是一个商业组织而已。这一点与商自然人和商事合伙不同。再其次,商业名称是各种茼主体名称的总称,一个抽象概念。虽然所有的商业名称应当具有相同的规则和属性,但具体到各类商主体,其商业名称有所不同。个人商、商事合伙的名称与公司的名称就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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