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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的确权效力之公司法人资格

浏览次数:4078 | 发布时间:2013-11-18 10:14:29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而公司之成立必须通过设立登记。非经设立登记,不成立公司。质言之,公司因完成设立登记而获得法人资格。对此,不仅理论上普遍予以认可,各国(或地区)的上海公司注册立法也几乎给予一致肯定。日本《商法典》第57条规定:公司因在本公司所在地的设立登记而成立。”法国《商事公司法》第5条规定:“商事公司自在商业和上海公司注册簿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我国台湾《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机关登记并发给执照后,不得成立。”我国《上海公司注册理条例》规定:“公司经上注册海公司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基于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当然就成为独立民事法律主体,享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基于公司的法人资格,司的投资人与公司的人格发生分离,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在公司成立前,由于尚未取得法人资格,设立人与拟设立的公司的人格尚未发生分离。此时,设立人如果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由设立人对其行为负连带责任。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 1条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在登人公司住所地的业登记簿之前,公司存在;  (2)在登记前以义实施行为的,行为人负个人及连带责任。”在我国台湾,倘司未经核准登记之债务,应由各发起人依合俠之例,连带负清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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