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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权、股份的质押

浏览次数:5868 | 发布时间:2013-11-05 11:31:23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都可以用来设立质押。质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质押权人有权通过变卖、拍卖质押标的从中优先受偿。如果公司在与自己的债务人的关系中,接受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本公司的股权或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那么,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就很可能会面临要么违反法律规定回购股权或股份,要么放弃质押权的窘境。《公司法》虽仅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但应当理解为包括有限责任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都不能作为对本公司担保的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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