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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和解

浏览次数:4896 | 发布时间:2013-11-04 13:27:49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如果经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编制完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的财产不足清算债务的,原则上应当终止清算提起破产程序,但是如果能够与全体债权人协商达成清偿方案,并且清偿方案经法院批准,可以执行该清算方案,而无须提起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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