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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

浏览次数:4528 | 发布时间:2013-11-04 13:26:29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的职权第3项规定,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第7项规定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宣布清算后,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并没有立即消灭,只是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即公司不再可以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同时,公司有限的民活动将全部由公司清算组代行,而不再是由公司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在清算期间可以从事的民事活动主要包括,了结有关业务、处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应诉、清收公司债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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