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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申报债权的处理

浏览次数:4891 | 发布时间:2013-11-01 11:32:53

补充申报债权是指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届满后清算程序终结前申报的债权。根据《公司法》第1 86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组关于申报债权的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对于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3条和第1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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