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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失职的赔偿责任

浏览次数:4533 | 发布时间:2013-11-01 11:39: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 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乏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因清算组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义务不符合规定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能获得应有的受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给予自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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