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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对为设立公司所订合同的责任

浏览次数:4545 | 发布时间:2013-10-28 20:40:50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都可能会为设立公司订立合同,那么,发起人对自己为设立公司所订立的合同承担什么样的责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和第3条有这样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这类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据上,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另一种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发起人对这两种情形下的合同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完全一致的:其中以发起人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尽管是为了设立公司而订立,但法首先支持合同相对人向订立合同的发起人主张权利,只有在公司对该合同确认(包括行为确认)后,法院才支持相对人向公司主张权利;发起人以将要设立公司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法院首先支持相对人向公司主张权利,只有在公司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该合同的,法院才会要求订立合同的发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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