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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外。股东拥有参加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因此事先必须得到会议时间和地点的知,这一点是不可改变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知情权,应得到尊重。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提前多少天通知股东、是否告知股东将要审议的事项,及未列于通知中的事项股东会议可否审议等,仅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未作强制。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章对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股东会审议事项的通知作出了明文的规定,股东会召集者必须遵守,否则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享有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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