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应当提供有效证明,经过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据实扣除(如果以后年度收回,应当直接作为收人处理)。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应当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过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可真在当期扣除。
人本纳税年度发生经营亏损的,经过税务机关审核以后,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经营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长不能超过5年。具体计算法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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