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没有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和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扣押以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僻押以后仍然不缴纳应纳税款的(以15天为限),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依法招买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于扣押的鲜活、效的商品、货物,可以缩短扣押期限。
地址:上海市徐汇宜山路515号2号楼17-18楼
© 2024 上海壹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