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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是怎样规定的?(一)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天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天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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