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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需要股东同意吗

浏览次数:422 | 发布时间:2023-12-29 13:52:39

一、分公司设立需要股东同意吗

1、分公司设立需要股东同意。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1.公司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进行分立。

2.对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审计,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3.公司股东会根据审计报告,确定分立方案。分立方案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名称、分立前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等。

4.股东会决议作出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公司分立的情况,并于决议作出后3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分立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45日。分立公告应包含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债务的清偿或担保情况说明。

5.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在分立公告发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

6.公告四十五日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新设登记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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