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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浏览次数:4053 | 发布时间:2017-04-17 12:39:16

关于本市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本市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点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同时开展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1、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市个体工商户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2、原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主动申请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换领,换领营业执照时不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3、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具体参见营业执照副本背面须知。
4、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二、市场主体“五证合一”
1、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市市场主体(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2、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无需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原有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按照“三证合一”、“两证整合”有关要求进行。
3、办理“五证合一”时不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4、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至注册(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事宜。
5、本市自2015年3月17日起取消统计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市场主体自行保管统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自行销毁。各类市场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统计调查。

三、其他
1、暂未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有证照继续有效。暂未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其他市场主体,其原有证照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
2、各类市场主体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可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领取。市场主体开业、变更登记和换照均无须缴纳费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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