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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出资形式之货币出资

浏览次数:4237 | 发布时间:2016-10-10 13:04:13

外资公司出资形式之货币出资

 

(一)货币出资


1.货币出资的币种
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对中方合营者来说,现金的币种一般是人民币;外方合营者的现金一般是外币资金,包括投资者从国外转移投人国内的外国货币、可自由兑换的有价证券、投资者可以汇出国外的投资利润。中国目前原则上不允许外商以人民币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以现金出资的,应按缴纳当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但是,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对于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以人民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套汇行为,外汇管理机关可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货币出资的来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方投资者按照合营、合作合同向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外方从中国境内筹集的借款,外方从中国境外筹集的由任何中国境内机构(含即将成立的合营或合作企业)担保的借款,均不应视为自有资金,不得用于对合营、合作企业的投资。但外方可以在境外以非由中国境内机构担保的借款作为自有资金向合营合作企业投资。而中方投资者的出资因不涉及外汇管制问题,故允许以借款出资。
国务院法制办对于《商务部关于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相关行政法规条文具体应用问题予以解释的哟》的复函中指出:合营者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贷款筹措的资金,应当理解为合毛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执行意见》也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蚁通过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应当视为自己所有的资金,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以后可以作为该股东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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