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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浏览次数:4631 | 发布时间:2015-03-30 13:45:49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工商总局和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授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等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记违法行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外商投资企业记机关均有权进行处罚,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能否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2]第71号)又有特别规定,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应当由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统一由该公司的登记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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