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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 12号文件中“购买”住房如何界定?

浏览次数:5012 | 发布时间:2015-01-04 16:07:53

财税(2011) 12号文件中“购买”住房如何界定?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2号)中提及的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条款中的“购买”行为是否仅指货币购买?是否包括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和合伙建房、集资建房、自建房等形式取得的住房?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有关按购买年限决定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既包括购买方式的房屋,也包括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如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和合伙建房、集资建房、自建房等形式取得的住房等。
主要依据:财税件第二条规定,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等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明确了非购买方式取得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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