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5554 | 发布时间:2015-01-02 13:42:03
1、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海注册公司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且变更企业住所,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材料规范》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新住所证明;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