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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浏览次数:5029 | 发布时间:2014-11-12 21:53:55

进口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问:我所在的企业是制造业,自2009年下半年至今,一直从国外陆续购买设备及原材料,但在纳税申报时,只将进口缴纳的增值税录入了“四小票”系统,但未进行申报,这种情况近期才发现,有的已超过6个月。请问这样进口的材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敬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亢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 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超过上述文件规定的抵扣时限,则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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