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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连锁餐饮分公司销售外带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浏览次数:3973 | 发布时间:2014-10-11 10:28:55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连锁餐饮分公司销售外带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全国连锁餐饮企业的珠海分公司,未在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现销售外带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巨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只能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因此,你公司应尽快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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