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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治理机制)实质是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契约网络,在这个网络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以契约的形式形成了委托一代理关系。要进一步了解公司(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首先应了解它的组织机构及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与国际惯例一致,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组成。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行使出资人权力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如公司议程的变更、公董事的任免、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经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方案,如重大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董事会。董事会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董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经理层实施选聘控制,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挥与管理。股东大会的业务执行机关,对股东大会负并报告工作,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关于公司或企业重大事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3.监事会。监事会是大多数国家股份公司法定必备的监督机关,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常设监察机构,通常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对董事、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的设置是为了保证公司序的经营和正确的决策,保证领导层正确的执行公务,防止其滥用职权而危及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4.经理层。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挪和行政事务,由董事会定聘任或者解聘。经萎会负责,-,可由董事和自然人股东充任,也由非股东的职业经理人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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