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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抵扣是否有新规定?

浏览次数:4484 | 发布时间:2014-10-07 10:03:50

问:我公司刚认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请问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抵扣是否有新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
该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 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 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你公司取得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将抵减金额填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 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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