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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一次缴资

浏览次数:4444 | 发布时间:2014-08-10 13:45:38

根据《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棗方式设立的,注册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85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500 万元,与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但是,必须一次以发起人认购和募集两种方式筹足。也就是说,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一次筹足全部股本,发起人和认股人均不可分期向公司缴付股本,在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的实收资本就必须等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可能是基于以下考虑:(l)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情况下,公司向社会募集股本,如果发起人分期缴纳股本,对社会认股人的风险过高;(2)如果会认股人也分期缴纳股本,实在是不方便也不可行;(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流动性大,分期缴纳股本不可行。在公司总股本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35%,向社会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股份不得大于公司总股份的65%,具体多少可由发起人在该范围内协商确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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