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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浏览次数:4255 | 发布时间:2014-08-03 12:22:5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册上海公司,一般纳税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于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开业以后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则应当重新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于已经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感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审核以后,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新办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必须从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以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才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是,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者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以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经过税务机关审核,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为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就可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过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回家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以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的上海注册公司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税务机关也应当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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