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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应当注意的问题

浏览次数:4366 | 发布时间:2014-08-01 12:04:51

凡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都需要评估作价,否则不能通过验资。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明确出资资产的范围,多项资产出资的应列出明细表,要明确资产的权属利是否设有他项权利,。评估机构应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以便在公司验资和申请登记时使用。

对某些特殊财产的评估应当注意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土地局于1996年下发的《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问题》第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地价评估,必须经由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第11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估价结果,是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变更登记和土地管理的依据。土地估价结果自评估基准期日起半年内有效。第1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估价及其他须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酌土地估价结果,参照本规定进行确认。以土地使用权资产出资的,必须经符合要求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方可。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需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才为有效评估,才可作为土地出资作价的依据。

国家专利局于1996年下发的《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颁布的《控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选行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或委托省级地质矿产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作价出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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